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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香芬、韩香芬依据(2013)长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王斋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香芬,王斋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797号申请执行人韩香芬。被申请人王斋田。申请人韩香芬依据(2013)长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劳务费20000元,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与被申请人联系,被申请人将案件款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长执字第79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