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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25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磊与地质出版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地质出版社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25709号原告陈磊,男,1953年6月25日出生。被告地质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号,注册号100000000043373。法定代表人李铁钢,社长。委托代理人王学林,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磊与被告地质出版社人事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陈磊诉称,2001年5月,李铁钢让我写退休申请并批准,2003年地质出版社加入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海淀区劳动局把我和另外提前退休的六人退回地质出版社,理由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地质出版社只告诉我们,因参加养老保险,规定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到六十岁。2008年发现我属于假退休,2009年知道内退也要有住房公积金,还知道早在1998年人事部就发文人发(1998)53号《关于禁止赎买工龄和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等问题的通知》。2013年6月我办理了第二次退休,两次退休其中一���为假。多次交涉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求法院。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地质出版社向我支付1、2001年6月至2013年6月期间过节费96000元(每年8000元,计算12年);2、2001年6月至2013年6月期间工资差额129600元(每月每级150元,计算6级,共计12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地质出版社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于2011年1月27日改制为企业单位,此前为事业单位。2001年5月8日,陈磊以工龄满三十年为由向地质出版社申请退休,并经地质出版社审批同意,2001年7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核发了退休证,确认其退休时间为2001年5月8日。现陈磊起诉要求地质出版社支付其2001年6月至2013年6月期间的过节费、工资差额等待遇系因退休引发的争议,均不符合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对其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裁定如下:驳回陈磊的起诉。陈磊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 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