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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陶厚品与王指南、王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厚品,王指南,王璐,陶厚高,陶樟金,陶球仙,陶锦川,陶晓芸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920号原告:陶厚品。委托代理人:杨忠诚、应旭海。被告:王指南。被告:王璐。第三人:陶厚高。第三人:陶樟金。第三人:陶球仙。第三人:陶锦川。第三人:陶晓芸。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厚品与被告王指南、王璐、第三人陶厚高、陶樟金、陶球仙、陶锦川、陶晓芸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厚品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厚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厚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陶厚品承担。审 判 长  吴 玻人民陪审员  张晓帆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方俊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