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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7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涛与山东新科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刘同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山东新科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刘同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718-2号原告王涛。委托代理人王秀梅。委托代理人李凤。被告山东新科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同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与被告山东新科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刘同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隋玉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红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