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669号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洪某某,女,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国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裴利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