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宾民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李申容与黄通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申容,黄通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保字第90-1号原告李申容。被告黄通友。原告李申容与被告黄通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10月14日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李申容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黄通友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下场街的房产(证号:宜县房权证2004字第***),保全金额为5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申容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黄通友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下场街的房屋(证号:宜县房权证2004字第***),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