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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1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宗伟与田成海、秦东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伟,田成海,秦东夫,赵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840号原告:王宗伟,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蒋解放,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910949698。被告:田成海,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秦东夫,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赵先华,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王宗伟诉被告田成海、秦东夫、赵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宗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解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成海、秦东夫、赵先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宗伟诉称:2011年12月16日被告田成海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12月16日至2012年1月16日,如未在还款期限内偿还借款,借款人按照日千分之五缴纳违约金。担保人为秦东夫和赵先华,保证范围是主债务和违约金,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田成海未在还款期限内偿还借款,担保人也未承担担保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田成海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合计150000元,被告秦东夫、赵先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王宗伟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和保证书各一份,证明被告田成海借原告现金50000元及由被告秦东夫、赵先华作担保的事实。3、被告身份证、户口本,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田成海、秦东夫、赵先华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王宗伟所举证据1、2、3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1年12月16日被告田成海以做鱼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宗伟现金人民币大写伍万元小写(50000),借款期限为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12年1月16日。如超期一日不还,借款人按照日千分之五交纳违约金。借款人田成海,2011年12月16日。”“保证书,保证人自愿为田成海2011年12月16日借王宗伟现金人民币大写伍万元小写(50000)元作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务和违约金,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届满之日两年。保证人秦东夫、赵先华,2011年12月16日”,该借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宗伟与被告田成海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王宗伟的陈述及被告田成海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故对原告王宗伟要求被告田成海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对违约金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约定标准过高,应对按约定计算出的违约金数额适当减少,结合本案案情及本地经济发展实际,本院酌定被告田成海支付原告王宗伟违约金25000元。被告秦东夫、赵先华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的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成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宗伟借款人民币50000元、违约金25000元,合计75000元。二、被告秦东夫、赵先华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田成海负担1650元,原告王宗伟负担1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守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