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户县某某村民委员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127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44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9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6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案件款、逾期利息、执行费及诉讼费共计13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