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奎与被告陕西山河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奎,陕西山河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796号原告王福奎。委托代理人崔玉雷。委托代理人张兴平。被告陕西山河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兆才理。委托代理人殷浩。委托代理人宗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奎与被告陕西山河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以自愿给被告公司一个恢复生产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奎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1162元,下余1162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芋人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牛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