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源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韩代林与庞记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代林,庞记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383号原告韩代林,女,193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人。委托代理人庞小平,男,195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晋源区晋祠工人疗养院工人。被告庞记明,男,约54岁,汉族,太原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代林与被告庞记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代林因与被告庞记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代林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代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代林负担。审 判 长 王一丁代理审判员 李 源代理审判员 王华如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小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