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与刘耕保、李忠花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刘耕保,李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12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法定代表人万成全,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刘耕保,男,现年51岁。被申请人李忠花,女,现年50岁,系被申请人刘耕保之妻。请求事项: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耕保、李忠花二人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存款账号分别为:(6083110042304416xx)和(6083110022515112xx)的账户存款冻结72553.4元人民币。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小额农户联保贷款共计45万元,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被申请人除部分偿还外现余款本息合计:72553.4元至今为归还,现申请人要求诉前诉讼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耕保,李忠花存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存款账号分别为:(6083110042304416xx)和(6083110022515112xx)的账户存款冻结72553.4元人民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后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