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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孙永辉与胡旭榜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辉,胡旭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782号原告:孙永辉。委托代理人:杨晓东。委托代理人:马华军。被告:胡旭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辉诉被告胡旭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辉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永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孙永辉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鉴定费4000元,由原告孙永辉负担。因被告胡旭榜已预交鉴定费4000元,故原告应承担的鉴定费4000直接交付给被告胡旭榜,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迪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