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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蒋康明与罗廷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康明,罗廷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1025号申请执行人蒋康明被执行人罗廷元申请执行人蒋康明与被执行人罗廷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蒋康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泉民初字第27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廷元给付货款4453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廷元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蒋康明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蒋康明本次申请执行罗廷元给付货款4453元、案件受理费25元。被执行人罗廷元已付1801元,现尚欠申请执行人蒋康明货款2677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1)龙泉民���字第277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蒋康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甘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