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莲执裁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凤琴与被执行人范勇根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琴,范勇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0619号申请执行人王凤琴,女。被执行人范勇根,男。申请执行人王凤琴与被执行人范勇根买卖合同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莲民二初字第008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王凤琴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办理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中路XX号房屋(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产过户手续。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0月11日,本院依法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出(2013)莲执字第012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中路XXX房屋(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凤琴名下。申请执行人王凤琴于2013年10月9日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二初字第00835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