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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赵仕鸿与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529号原告: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萧演权,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丽云,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吴滨生。委托代理人:邱华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仕鸿诉被告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仕鸿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告赵仕鸿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诗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