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龙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田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龙刑初字第9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以非法拘禁罪被取保候审。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13)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份,何某(另案处理)的妻子王某离家出走到温州,并于同年7月份开始与被害人余某同居。同年9月6日18时许,何某在鹿××××街道新泽住宅区找到王某,并叫来被告人田某,一同强某将王某、余某从其住处带至龙湾××状元镇交通中心附近的文化公某某,不让二人离开。期间,何某对余某进行威胁、殴打,迫使其交出24800元,见其无法交出,便拿走其笔记本电脑一台及银行卡内的人民币2000元,并让余某写下一张15000元的欠条,后让其离开。经鉴定,余某的伤势不构成损伤程某。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田某系从犯,且本案属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与何某(另案处理)系同居关系并生育子女的王某离家出走到温州,并于同年7月份开始与被害人余某同居。同年9月6日18时许,何某在鹿××××街道新泽住宅区找到王某,并叫来被告人田某,一同强某将王某、余某从其住处带至龙湾××状元镇交通中心附近的文化公某某,不让二人离开。期间,何某对余某进行威胁、殴打,迫使其交出24800元,见其无法交出,便拿走其笔记本电脑一台及银行卡内的人民币2000元,并让余某写下一张15000元的欠条,后让其离开。经鉴定,余某的伤势不构成损伤程某。2012年3月1日,何某向余某赔偿4000元,余某表示放弃追究何某等人的刑事责任。2013年7月10日,田某被公安某某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田某的认罪供述,供认因何某之妻王某在温州跟余某同居,何某认为王某将钱偷走让余某花掉,其受何某纠集,结伙将余某强某带到状元打了一顿,后余某承认给钱,何某就拿了2000元和一台笔记本电脑,还让余某打了欠条,最后让余某走掉的上述事实经过。2、同案犯何某的供述及对被告人田某的辨认笔录、照片,供认与其同居的王某在温州跟余某跑了,王某从其存折里拿走24800元,跟余某一起用掉,其叫田某等人找到余某,打了一顿带到状元,最后说好由余某打了一张15000元的欠条,另其拿走一台笔记本电脑和2000元的上述事实经过。3、被害人余某的陈某某对被告人田某的辨认笔录、照片,证明其与王某同居,后被自称王某丈夫的男子、田某等人带到状元打了一顿,还被迫写了15000元的欠条,还被拿走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现金2000元,前后共3小时余的上述事实经过。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与何某系同居关系,后其离家与余某同居,后何某叫人找过来打了余某并带走,说是其用了何某存折里的24800元,后余某被拿走笔记本电脑一台,前后共3小时余的事实。5、伤势鉴定意见书。6、被害人余某出具的要求对何某等人从轻处罚的报告,收条,证明本案赔偿情况及被害人态度。7、公安某某出具的被告人田某系被动到案的情况说明。8、被告人田某的身份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受人纠集采用威胁手段,强某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着手实施犯罪以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对被告人田某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某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星人民陪审员  张惠俏人民陪审员  邵建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