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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郭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蔡保德与被告万建平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保德,万建平,曹美美,李曌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郭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蔡保德,男,农民。被告万建平,男,农民。被告曹美美,女,农民。被告李曌楼,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保德与被告万建平、曹美美、李曌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保德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保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保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蔡保德负担。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梅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