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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萍与被申请人王国仙、潘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萍,王国仙,潘大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萍,女,1975年5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委托代理人许江峰,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国仙,女,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潘大春,男,1973年12月21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王萍与被申请人王国仙、潘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1)江宁民初字第3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萍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其与王国仙、潘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1)江宁民初字第3840号民事判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请求提起再审。王国仙、潘大春未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萍主张借款系潘大春与王国仙同居期间所借,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王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萍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小虎审 判 员  马典仁审 判 员  薛志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王立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