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彭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刑初字第100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2013年6月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吴某某、检察员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某伙同“大东”(身份不清)来到台州市××东城街道黑桃水晶酒店大门口,窃得潘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550元的巧格助力车一辆。2、2013年5月28日晚,被告人彭某伙同“大头”来到黄岩区××街道新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后面唐家山村一民房前,窃得李飞虎停放在该处的电瓶车一辆(无法估价)。3、2013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彭某伙同“大东”来到黄岩区××街道新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面,采用工具开锁进入该公司停车棚,窃得王运动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晶应牌助力车一辆。4、2013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彭某伙同“大东”来到黄岩××××街道宁某某6幢1单元大楼门口,窃得杨某停放在该处的助力车一辆(无法估价)。另查明,2013年6月5日晚,被告人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潘某、李某某、王运动、杨某的陈述,被告人彭某的辨认笔录,台州市黄岩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赃物的价格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4年1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