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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执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意程与被执行人臧庆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意程,臧庆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839号申请执行人孙意程,男,198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招远市毕郭镇河南村XXX号。被执行人臧庆胜,男,196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招远市夏甸镇下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意程与被执行人臧庆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招执字第8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玉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