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6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669号原告周某某,女,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又名王鹏勃),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少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同居,2004年1月20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某。2005年3月7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8月7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某。双方婚后因性格差异大,无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1年7月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原告予以撤诉。然而原告撤诉至今,双方关系并未和好,故再次起诉请求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稳定,双方关系尚可,婚后生育的子女王某某、王某某仍年幼,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同居,2004年1月20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某。2005年3月7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8月7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但未提供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被告辩称其夫妻感情很好,不存在感情破裂,为了子女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故不同意离婚。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致调解无法进行。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申请表、保证书在卷可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关系尚可,且育有一儿一女理应珍惜双方感情,日常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不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应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周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有周某某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少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