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2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殷龙根与亳州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龙根,亳州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281号原告:殷龙根,男,1978年4月1日出生,回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于文清,男,亳州市谯城区汤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书号31203071108320。被告:亳州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殷龙根诉被告东风房地陈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龙根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龙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龙根撤回对被告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殷龙根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中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