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昌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代启合、徐秀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代启合,徐秀芹,张金胜,徐锡芳,徐玉德,王世秀,孙凤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商初字第1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号。被告代启合。被告徐秀芹。被告张金胜。被告徐锡芳。被告徐玉德。被告王世秀。被告孙凤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徐玉德、王世秀、代启合、徐秀芹、张金胜、徐锡芳、孙凤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杨奎友审 判 员 顾林林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