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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中法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2013)永中法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湘潭市市场服务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湘潭市市场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中法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号湖南金融大厦第**层。负责人涂光明,该办事处主任。被执行人湘潭市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湘潭市解放路民主路农贸市场*楼。法定代表人肖祝平,该服务中心主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与湘潭市市场服务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由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2013年9月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湘高法执督字第1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09)雨执字第174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与湘潭市市场服务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与湘潭市市场服务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永州市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永州市祁阳县人民法院,由永州市祁阳县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光耀审判员  龙建辉审判员  陈连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骆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