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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玉秀与高松、潍坊浩宇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秀,高松,潍坊浩宇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009号原告李玉秀。被告高松。被告潍坊浩宇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人民大街西首2061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38号。原告李玉秀与被告高松、潍坊浩宇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秀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秋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