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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爱且与李善奎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且,李善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783号原告张爱且,男,1975年5月23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黄建军,男,1966年3月2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李善奎,1963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村新北组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且与被告李善奎返还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环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衡永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