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滁民一初字第0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南通市常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滁民一初字第00013-1号原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组织机构代码13863468-X。法定代表人:谢福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新荣,该公司职工。被告: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组织机构代码55458603-1。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案外��南通龙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皋国用(2012)第821150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南通龙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皋国用(2012)第821150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土地(坐落:常青镇叶庄居委会7组)。二、冻结被告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达代理审判员 付广永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书 记 员 曹琰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