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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一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晓华与被告潘清海、东营市华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华,潘清海,东营市华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293号原告赵晓华。被告潘清海。委托代理人张爱国,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华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立交桥南5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钟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爱国,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兵圣路195号。负责人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青,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华与被告潘清海、东营市华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安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