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惠博法执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袁树坚与谭国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树坚,谭国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黄伟强2013年11月14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10月16日拟稿人拟稿单位许玉新2013年10月15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5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执字第1295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1295号申请执行人袁树坚,男,汉族,1955年5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执行人谭国花,女,汉族,成年,住博罗县。申请执行人袁树坚申请执被执行人谭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钟国栋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清偿借款33595.20元给申请执行人袁树坚,并从起诉之日起即从2012年10月22日起以33595.2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因执被执行人谭国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袁树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申请执行人谭国花在房管、国土、车管、金融等部门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惠博法执字第12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