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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7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熊守卫犯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守卫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404号罪犯熊守卫,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山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0日作出(2007)六裕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守卫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案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7)六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熊守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守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4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2013年3月被评为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守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守卫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