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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区某盘诉被告梁某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盘,梁*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663号原告区*盘,男,195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吴文胜,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区**盛。是原告区*盘的儿子。被告梁*霞,女,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在本院审理原告区某盘诉被告梁某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区*盘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区*盘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区*盘承担;诉前财产保全费1175元,由原告区*盘承担。审判员  陈玉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