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郑芳丽与海南港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芳丽,海南港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2589号原告郑芳丽。委托代理人王川广,海南金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港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少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芳丽与被告海南港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芳丽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芳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戡审 判 员 赵春香人民陪审员 罗美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焕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