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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坤与魏海良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魏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380号申请人:张XX被申请人:魏XX本院在执行张XX申请执行魏XX离婚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与2012年12月2日作出(2012)高民初字第9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XX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25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高法执字第38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万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