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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路正寿、李剑英与李剑英、姜春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正寿,李剑英,姜春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2182号原告路正寿。被告李剑英。被告姜春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正寿与被告李剑英、姜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剑英、姜春玲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