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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彭威与威劲(广州)制衣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威,威劲(广州)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12号原告:彭威,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伟国、方亮,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劲(广州)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柏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威诉被告威劲(广州)制衣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威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华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