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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8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与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于××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296号原告王××,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被告于××,女,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