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8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与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于××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296号原告王××,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被告于××,女,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