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3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魏垂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垂军,王玉华,王泽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735号申请执行人:魏垂军。被执行人:王玉华。被执行人:王泽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垂军与被执行人王玉华、王泽瑜侵权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应履行申请执行人案件款7020.5元。现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南市人民法院(2011)胶南民初字第35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兆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