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邵玉珍、权晓霞等11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玉珍,权晓霞,岳新芳,杨生兵,赵红霞,陈霞,马桂玲,胡生文,李卫忠,汪玉萍,郭玲,邵玉珍、权晓霞、岳新芳、赵红霞、陈霞、马桂玲、汪玉萍、郭玲现羁押于酒泉市肃州区看守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第六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玉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玉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玉珍,化名“李玲”、“谭静”,女,生于1988年10月。被告人权晓霞,化名“希望”,女,生于1973年10月。被告人岳新芳,女,生于1963年10月。被告人杨生兵,化名“光明”,男,生于1967年7月。被告人赵红霞,化名“王娜”,女,生于1967年8月(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被告人自报)。被告人陈霞,女,生于1966年2月出生(以上身份信息系被告人自报)。被告人马桂玲,女,生于1972年2月。被告人胡生文,男,生于1976年6月。辩护人XX,甘肃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卫忠,化名“前进”,男,生于1965年7月。被告人汪玉萍,化名“张华”,女,生于1972年2月。被告人郭玲,化名“赵英”,女,生于1972年10月。被告人邵玉珍、权晓霞、岳新芳、赵红霞、陈霞、马桂玲、汪玉萍、郭玲现羁押于酒泉市肃州区看守所;被告人胡生文、李卫忠现羁押于玉门市看守所。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3)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玉珍、权晓霞、岳新芳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杨生兵、赵红霞、陈霞、马桂玲、胡生文、李卫忠、汪玉萍、郭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桂萍、孙雅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玉珍、权晓霞、岳新芳、杨生兵、赵红霞、陈霞、马桂玲、胡生文及其委托代理人XX、李卫忠、汪玉萍、郭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邵玉珍、权晓霞、岳新芳组织、教唆邪教组织“实际神”(又称“全能神”)教徒在玉门市新市区商汇市场东门口聚集准备公开进行邪教活动。11时许,“全能神”邪教人员陆续聚集在玉门市新市区商汇市场东门口,播放宣传“全能神”的歌曲、打横幅、燃放鞭炮、跳舞、唱歌、呼喊邪教口号等方式制造声势。11时30分,邪教人员从玉门市新市区商汇市场东门开始游行至玉门镇老城万隆超市门口。沿途被告人邵玉珍、权晓霞、岳新芳走在前面带领游行队伍沿街游行,指挥邪教人员唱歌、跳舞、呼喊邪教口号、向过往人群宣传“全能神”、发放邪教宣传资料、燃放鞭炮等方式,宣扬“全能神”邪教内容,引诱过往行人参与游行。当日游行人数达100余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正常公共秩序。12时30分许,公安干警赶到玉门镇老城万隆超市门口对邪教人员进行驱散,被告人邵玉珍、岳新芳、孙海萍等邪教人员同公安干警发生激烈争吵,并伙同其他邪教人员围住警察起哄闹事、和警察抢横幅。公安干警当场从被告人邵玉珍等人处扣押《传福音见证文章》、《神国降临》、《六千年经营计划做工》等宣传邪教组织“全能神”的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玉珍、权晓霞、岳新芳教唆、串联“全能神”邪教教徒非法聚集游行,并在队伍中组织、指挥他人游行,侵犯了国家的法律实施秩序,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生兵、赵红霞、陈霞、马桂玲、胡生文、李卫忠、汪玉萍、郭玲积极参与游行,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播放邪教音乐、燃放鞭炮、集体唱歌、跳舞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请求判处。支持起诉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被告人邵玉珍、马桂玲、李卫忠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权晓霞辩解:是被动参与的,没有起组织领导作用。被告人岳新芳辩解:是听别人说才参加的。被告人杨生兵辩解:印横幅的不只我一个人。被告人赵红霞辩解:我说的个人身份是真实的。被告人陈霞辩解:不知道是邪教才参加的。被告人胡生文辩解:我包里的资料确实是别人放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生文系初犯,情节轻微,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汪玉萍辩解:不信邪教和迷信。被告人郭玲辩解:对“全能神”不了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邵玉珍、权晓霞、岳新芳组织、教唆邪教组织“实际神”(又称“全能神”)教徒预谋在玉门市新市区商汇市场东门口聚集准备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被告人岳新芳在一个叫“苏姐”的人的安排下,事先策划好“全能神”教徒集会的地点和游行的路线,准备了宣传资料。2012年12月6日9时许,被告人权晓霞打电话通知被告人杨生兵购买一套音响用来在游行集会中播放“全能神”宣传歌曲,被告人杨生兵遂准备了一台D**播放器并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拉着两个“全能神”教徒到玉门市步行街北面“能人广告店”制作了宣扬邪教的横幅,又拉着被告人权晓霞和其他邪教徒到玉门市华泰楼西侧的音响店自己掏600元购买了一套音响。11时许,“全能神”邪教人员陆续聚集在玉门市新市区商汇市场东门口,被告人权晓霞让被告人杨生兵把音响接好开始播放宣传“全能神”的歌曲,被告人岳新芳组织人员打起横幅,燃放鞭炮吸引过往行人注意并参与。孙海萍(另案处理)持话筒带领邪教信徒大声呼喊“神国已降临”等邪教口号,其余聚集在商汇市场门口的邪教人员跟着一起跳舞、唱歌制造声势。11时30分许,邪教人员从玉门市新市区商汇市场东门开始游行,途径玉门市汽车站十字路口、同和顺宾馆十字路口至玉门镇老城万隆超市门口。期间被告人邵玉珍、权晓霞、岳新芳走在前面带领游行队伍沿街游行,指挥邪教人员唱歌、跳舞、呼喊口号;被告人邵玉珍手持话筒带领游行人员沿途呼喊邪教口号;被告人马桂玲在游行队伍中向过往人群宣传“全能神”、发放邪教宣传资料;被告人赵红霞、陈霞手持横幅,呼喊邪教口号参与游行;被告人李卫忠在游行队伍行至同和顺十字路口时燃放鞭炮;被告人胡生文、汪玉萍、郭玲积极参与游行,通过跳舞、呼喊邪教口号、拍手鼓掌等方式,宣扬“全能神”邪教内容,引诱过往行人参与游行。当日游行人数达100余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正常公共秩序。12时30分许,公安干警赶到玉门镇老城万隆超市门口对邪教人员进行驱散,被告人邵玉珍、岳新芳等邪教人员同公安干警发生激烈争吵,并伙同其他邪教人员围住警察起哄闹事,在警察依法收缴横幅及话筒时,被告人邵玉珍、岳新芳等人冲上去和警察抢横幅,吵闹。公安干警当场从被告人邵玉珍处扣押《传福音见证文章》、《神国降临》等宣传册4册;《六千年经营计划做工》、《都来关注一下人类的命运吧》等宣传单34张;“神话说”卡片1张;蓝色麦迪3D音响P5一部。从被告人岳新芳处扣押《基督的发表》111本;宣传单《五谷之说》、《神话说》、《天下第一件大事》等18张;宣传册《上面关于扩展福音工作的安排》、《外帮人福音成功方式》等3册52页;照片8张;活页笔记本1本;印有“神国降临了”等字样的红色布质横幅一张;灰色扩音器一个。从被告人杨生兵处扣押川野牌三轮车一辆、君力牌黑色音箱二台、超劲高清DVD一台。从被告人马桂玲处扣押《基督的发表》22本;《工作报告》1册(16页);宣传册《传外帮人福音工作方式》、《上面关于扩展福音工作的二号工作安排》等4册405页;宣传单《东北雪灾》、《放下我们的“不可能”论调吧》、《世界各地都有神迹显现》等6张;照片8张;记事本3本;现金50元。从被告人汪玉萍处扣押《基督的发表》宣传册5册。从被告人胡生文处扣押《基督的发表》、《话在肉身的显现》宣传册5册;印有“蜘蛛网上的女神”、“苍龙摔落西藏”、“话在肉身显现”字样的照片各1张;黑色MP5一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陶某某证言:她属于二线“全能神”传福音人员,化名“吴娜”,二线传福音的人都是在玉门活动的,她和“谭静”是一组,还有马桂玲、岳新芳、汪玉萍、胡生文、孙海萍,她具体分工是传福音,所传的信徒由“谭静”召集聚会;2012年12月5日晚上9点钟,“谭静”电话告诉她,第二天神国要降临,让她第二天中午12点到商汇市场东门集合参加活动,具体干什么“谭静”没有说。她觉的事情不太对,之后当人群开始游行的时候,就没有跟上队伍。证人严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证言:中午12点多,他们在玉门市汽车站路边看见有人在喊“神国降临”等口号,队伍前面四五个女人打着横幅,就跟上了游行队伍;一个穿土黄色衣服的男人在游行队伍前面指挥的叫人唱歌、跳舞,还有一个年轻女人,穿黑色衣服,戴粉红色毛线帽子,手里拿着高音喇叭,喊着“全能神降临了”之类的口号又唱又跳。证人侯某某证言:来到商汇市场东门口时,门口已聚集了很多人,有个穿橘黄色衣服的女子让他和李晓雅举条幅,从商汇门口出发,来到了爱家超市门口,他们打着条幅站在人群前面,后面有人放鞭炮,其他人就开始喊“神国降临、赶快信‘全能神’”的口号,并跳舞来吸引过往的人。一个穿橘黄色羽绒服的女子安排他和李某某、孙海萍负责举横幅。证人张某某证言:她到商汇市场门口时,一位老太太给了她一小本,让她跟上队伍,完了会给东西和钱,就跟上了队伍;队伍前面有人打着横幅,有跳舞的、还有喊口号的,放鞭炮的,就跟着从商汇市场门口一直走到万隆超市门口。证人李某某证言:两个月前给她传教的人打电话说,让她到街上参加庆祝活动,完了给她五百块钱;当天在国道312线看到有人打着横幅游行,就跟着一起边走边喊口号,一直走到万隆超市门前。证人曾某某证言:中午12点多,他在商汇市场东门口碰上同住一个队的李卫忠,李卫忠对他说今天搞让人信神的活动,商汇市场聚集的这些人都是参加这个活动的,有的人还打着横幅,聚集的人开始示威游行,他就跟上队伍,边走边宣传“全能神”,走到爱家超市门口时,将带来的鞭炮点燃放响后,站在横幅后面的人开始宣讲“全能神”教,并跳舞,引来了很多围观的群众。证人姚某某证言:中午12点多他在人民市场吃饭时,听见人民市场马路上有人在喊,出来看见有四五十人,还打着红底白字的横幅,他就加入到队伍中,有一个女的给他讲“全能神”,说信上“全能神”后能消除灾难,治病救人等等。证人陈某某证言:中午12点多,她出去捡废品,看见玉门市新市区围着一群人,还打着横幅、放鞭炮,有人还用喇叭喊口号,大意是灾难快要来了,大家信“全能神”就能免除灾难,她看见好热闹,就加入到队伍中,跟着大家一起拍巴掌、跳舞,喊着“全能神真好、神灵降临了”等口号。证人吴某某证言:2012年12月6日上午9时,她正在上班,店里来了两个人,一男一女要印横幅,就接待了他们。证人白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当天参加到游行队伍中的事实。2、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依法扣押作案用的三轮车、音箱、高清DVD、MP5,宣传画册、横幅、书籍等物品。光盘记录视听资料证实,2012年12月6日邪教组织人员上街游行的事实。3、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12月6日12时40分许,向身着便装的公安人员宣传“全能神”教、散发邪教宣传资料的女子就是被告人马桂玲。4、甘肃省公安厅人口查询结果及户籍证明证实,邵玉珍、权晓霞、岳新芳、杨生兵、李卫忠、马桂玲、胡生文、汪玉萍、郭玲具有责任能力。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6、辨认笔录:经李卫忠、岳新芳、严某某、侯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孙海萍、杨生兵辨认,“李玲”就是2012年12月6日游行期间穿黑色衣服、戴粉红色毛线帽子、手拿高音喇叭号召其他人在游行途中和老城区万隆超市门口跳舞、喊“全能神”口号的女子;经孙海萍辨认,证实“李玲”、“谭静”系同一人;经李卫忠、孙海萍辨认,岳新芳就是2012年12月6日游行期间号召“全能神”教友在游行途中和老城万隆超市门口跳舞、喊口号的中年女子;经严某某辨认,胡生文就是2012年12月6日游行期间,穿土黄色衣服指挥其他人在游行途中和老城区万隆超市门口跳舞、喊“全能神”口号的男子;经孙海萍辨认,马桂玲就是当日游行途中沿街散发宣传资料的女子;经吴某某辨认,杨生兵就是2012年12月6日在自己工作店内制作横幅的中年男子;经权晓霞辨认,杨生兵就是2012年12月6日自己安排去购买当天用于宣传“全能神”音响的“光明”。6、“实际神”非法人员聚集游行路线图证实被告人邵玉珍等人非法组织人员游行经过的路线。7、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邵玉珍、权晓霞等人在玉门市组织“全能神”教友非法上街游行、宣讲、喊口号、跳舞、打横幅、放鞭炮、散发宣传资料等情形。8、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岳新芳指认放置邪教宣传资料的三轮车和被扣押的邪教宣传资料;被告人“李玲”、马桂玲指认被扣押的邪教宣传资料。9、公安部2000年4月30日以公通字第(2000)39号:“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已将“实际神”(全能神)列为邪教组织。10、被告人邵玉珍、权晓霞、岳新芳、杨生兵、李卫忠、马桂玲、胡生文、汪玉萍、赵红霞、陈霞、郭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相吻合。上述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播放,各被告人、辩护人对以上证据证明的主要事实均不持异议。故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邵玉珍、权晓霞、岳新芳教唆、串联“全能神”邪教教徒非法聚集游行,并在队伍中组织、指挥他人游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杨生兵、赵红霞、陈霞、马桂玲、胡生文、李卫忠、汪玉萍、郭玲积极参与游行,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播放邪教音乐、燃放鞭炮、集体唱歌、跳舞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邵玉珍手持喇叭带队组织游行、喊口号,所起的作用大于被告人权晓霞、岳新芳。其他被告人依据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处罚。被告人权晓霞“没有起组织领导作用”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权晓霞策划组织邪教人员为在公共场所非法集会、游行准备宣传音响,有同案犯杨生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被告人岳新芳关于“听别人说才参加”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岳新芳负责策划“全能神”信徒聚会、游行地点和线路,准备宣传资料,并非被动参与,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被告人杨生兵关于“印制横幅的人不只其一人”的辩解理由,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信。被告人胡生文的辩护人所提“系初犯”的辩护观点,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信;所提“情节轻微”的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胡生文通过参与游行、跳舞、喊口号、拍掌等手段宣扬邪教组织“全能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不属情节轻微,其辩护观点不予采信。被告人赵红霞自报的个人身份信息,经查并不存在;被告人陈霞“不知道‘全能神’是邪教”的辩解理由,经查,其参加邪教组织,并实施非法集会、游行等非法活动,辩解理由不予采信。被告人汪玉萍、郭玲参加邪教组织并实施破坏活动,其辩解理由均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玉珍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二、被告人权晓霞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三、被告人岳新芳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四、被告人杨生兵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五、被告人赵红霞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六、被告人陈霞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七、被告人马桂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八、被告人胡生文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九、被告人李卫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十、被告人汪玉萍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十一、被告人郭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十二、作案工具:蓝色麦迪3D音响P5一部、川野牌三轮车一辆、君力牌黑色音箱二台、高清DVD一台、灰色扩音器一部、黑色MP5一部,横幅一条,以及宣传邪教“全能神”的书籍、光盘、照片、画册等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刘继周审判员 李树伟审判员 刘向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蓉谢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