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三健商初字第4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麻彩亚与包定党、林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彩亚,包定党,林后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稿纸签发:年月日审阅:年月日拟稿:年月日印刷份数:十份校对:年月日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三健商初字第410-1号原告:麻彩亚。被告:包定党。被告:林后进。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彩亚与被告包定党、林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麻彩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包定党的银行存款3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麻彩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包定党开户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三门支行帐户为6221410008443476存款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亚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程娇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