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19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施某甲、施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施某甲,施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955号原告刘某某,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被告施某甲,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邯郸市人。被告施某乙,女,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施连仲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施某甲、施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施某甲、施某乙的婚约财产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光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