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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民初字第004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469-1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随社人民陪审员  丁亚东人民陪审员  郑翠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