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氾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倪绍春与袁启东、袁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绍春,袁启东,袁启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氾民初字第404号原告倪绍春。委托代理人赵军,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启东。被告袁启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绍春与被告袁启东、袁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绍春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绍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倪绍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刁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