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7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诈骗罪不予假释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假 释 决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544号罪犯张某某,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以(2012)裕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案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2)六刑终字第0003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13年6月,获表扬一次。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罪犯张某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六安市裕安区司法局西市司法所为其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经审查,该司法所不具备对该犯的监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张某某不予假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