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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李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857号申请执行人申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2012)灞民初字第0069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7860元,现已全部发放申请人申某某,剩余14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