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刘正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127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汉族人。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的(2008)开民一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某收入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