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高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2010年任本村电工至今。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成检刑诉(201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9月16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自2010年被聘用电工后,负责曲村电费代收及线路维护工作。在2011年7月至2012年10月期间,其收取孙某鸡场电费4800元,自家开网吧电费4800元,共计9600元未上交供电公司,私自侵吞。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交了相关证据,要求以贪污罪对被告人高某予以惩处。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高某在被成安县供电公司聘任为电工期间,负责曲村电费的收取及线路维护,在2011年7月至2012年10月间,将收取孙某鸡场及自家网吧电费9600元占为己有。上述事实,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孙某证言,我的鸡场没有安装磁卡表,每月电费都交给我村会计高某,每月都是300元电费。2.高某证言,以前都按月缴纳,后来在农网改造期间,也就是2011年7月开始��到2012年10月份,这段时间网吧没有安装电表,这16个月的电费我们没有交,大约共计4800元。3.高某陈述,我村孙某建了一个鸡场,他没有安装磁卡表,我每月从他那收取300元电费,从2011年7月到2012年10月,16个月共收取了4800元,没有上交。还有我自己家开了一个网吧,每月也是300元,也是2011年7月开始到2012年10月份,这16个月的电费我没有交,共计4800元。4.高某被聘为电工证明。上述证据真实、合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在被聘为电工期间,负责曲村的电费收取及线路维护,将收取的电费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树生审判员 任建梅审判员 齐新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亚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