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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一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邓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邓树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1802号原告自贡市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邓丹雯,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居有,该公司经理。被告邓树荣,男,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邓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自贡市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