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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商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淮安市嘻哈影视文化传媒中心与葛金勇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嘻哈影视文化传媒中心,葛金勇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商初字第1446号原告淮安市嘻哈影视文化传媒中心。被告葛金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嘻哈影视文化传媒中心与被告葛金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嘻哈影视文化传媒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