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金帝酒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杨德福,吉林市金帝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吉林市金帝酒业有限公司,住吉林省吉林市西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管惠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金帝酒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吉仲裁字第9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金帝酒业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由于履行时间较长,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仲裁委员会(2013)吉仲裁字第92号裁决终结执行,保留债权。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可在法定期间内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何允人审判员 孟 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