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民初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史晓鹏与张绪江、邵法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晓鹏,张绪江,邵法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2842号原告史晓鹏。委托代理人张翠芬。被告张绪江。被告邵法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晓鹏与被告张绪江、邵法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晓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速递费120元,合计1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翠萍 更多数据: